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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9日作者: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8-2-19
湖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鄂律字[2008]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律公科、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于2008年1月18日经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将《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
主题词:印发 互助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
厅领导,司法厅办公室,厅律公处
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8年1月21日
湖北省律师互助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一、宗旨:
1、为了发扬我省律师同业互助,团结友爱、互惠互利的精神,增强我省律师行业凝聚力,加强我省律师同业认同感,建立一支和谐的律师队伍,根据全省律师意愿,成立湖北省律师互助会,设立律师互助金。
     2、湖北省律师互助金旨在通过集体力量,用互助的办法救助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害、生活特别困难的会员,作为社会救济的一种补充,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组织机构
1、湖北省律师互助会由全省自愿缴纳互助金的执业律师组成。
2、设立湖北省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互助金进行管理,隶属湖北省律师协会。管委会由会
长、分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律协秘书处。管委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律师互助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办法及工作程序;决定救助金的发放。
3、设立湖北律师互助金监审委员会(下称监审会),对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审会由律师协会监事长和二名律师组成。监审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监督和对互助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三、互助金的来源:
1、湖北省律师协会从会费中拨出5万元资金作为启动资金。
2、会员每人每年交纳20元互助金(交纳时间为每年年检注册期间)。
3、互助金接受集体和律师个人的捐款、赞助,以自愿为原则。凡捐款、赞助者,个人500元、集体2000元者颁给证明书,并可被邀请参加对困难律师的慰问活动。
四、互助金的管理:
筹集的互助金,单独设立帐目,纳入财务管理,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困难会员,不提取管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救助的对象和方式:
1、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的会员,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在2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
2、对会员配偶、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灾害,造成会员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在1千元(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
3、对生活发生重大事件须予以资金支持的会员采取小额免息借款救助。个人年借款额不超过1万元,须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可采取分次还款和一次还清两种方式在一年内还清。
4、特殊情况,需超出以上金额范围进行资助的,两万元以内由会长办公会先行审议;超过两万元的,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审议。
 
六、申请救助的程序:
需要救助或申请借款的会员由会员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当地律协(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后,交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由管委会审批后即可实行救助或发放借款。
七、互助金的财务公开:
互助金帐目每年在《律师世界》杂志和《楚天律师》网站上刊登,向全省律师公布。
八、停止缴纳互助金的,自停止缴纳之日起,视为自动放弃互助会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互助金的救助。
九、本办法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湖北律师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